王老伯再婚时怎么都没料到,人生的第二春竟然那么短暂——婚后3年,他患血管性痴呆彻底失能、瘫痪在床,被小15岁的妻子任某送去了养老院。而后,任某又多次以监护人的身份和他唯一的女儿小王打起了官司。
一切纠纷的起源,就是2020年王家父女因拆迁获得的1套安置房和200多万的补偿款。
2024年11月21日,任某以王老伯监护人的身份,再次向松江法院起诉小王,要求分割父女俩共有的那套房产。
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佘山镇这个房屋依法分割。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原告折价款。根据评估报告金额的50%就是1062500元。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本案应当探究分割是否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处分以及是否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这已是任某第三次发起诉讼。
12021年成为唯一监护人任某带王老伯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通过诉讼,被指定为王老伯的唯一监护人。
22022年要求对征收利益进行确权任某要求对共有拆迁安置房确权。法院判决父女俩各占50%产权份额,补偿款王老伯分得110余万,女儿小王分得90万。
32024年要求分割拆迁房任某用监护人身份,以王老伯名义再次把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拆迁房。
因为房产是按份共有,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在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无条件进行分割。但王老伯的特殊情况引起了承办法官、松江法院佘山法庭三级法官谢天宇的注意。
“养老院现场我去看过”,当时谢天宇指着小王问老人:“她是你女儿,是吧?是的话,你招招手。”谢天宇说,老人听得见,但语言表达不了。后来他就比划了一下。

由此,法院觉得本案应改为优先依据《民法典》第35条规定进行考察,也就是:是否遵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以及是否确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被监护人他的利益是什么?我们认为他的核心,一定是康复,一定是治疗。他之前的动迁已经有过110多万(补偿款)了。那在短期的一两年之内,无论怎么样用不完。分割这样一个按份共有的房产有没有必要?到底是不是为了他的利益?”最终,法院驳回了任女士分割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如何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在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山看来,随着老龄化日益加剧,失能、失智老人的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如何有效监督监护人,去保障特殊群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监护人他的权利不是无限的,他的行为不是没有边界的。监护权是可以变更的。这个就是法律制度上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如果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他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可以进行索赔的。”就在本案判决前,女儿小王赢得了另一起变更父亲监护权的官司。
她提交的证据显示,王老伯账户里的110余万补偿款,从2023年2月开始,被任某不断取现,到2024年8月只剩42.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110万元属大额财产,王老伯处于弱势地位,任某将款项全部存入自己名下账户,已对其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危险。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与任某为王老伯的“共同监护人”。
尽管法律已扎起紧箍咒,但近亲属试图通过获得监护权、进而占有老人财产的案件还是屡有发生。
引入公证处、社会组织等更多力量,共同构建起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也许才能避免“亲情”沦为争夺利益的工具。
来源:上海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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